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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明与灵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灵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被执行人灵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正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孟三群,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与被执行人灵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灵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管理所及房地产管理所均无登记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三群因犯罪已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正在侦察阶段。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