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林德粦、林德春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林德粦,林德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某镇。负责人,陈赐恩。被告林德粦,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德春,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案由:借款担保纠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林德粦、林德春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福建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负担。审判员 陈徐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东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