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叶宗生与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生,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叶宗生。委托代理人:李永华。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一家。原告叶宗生诉被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邓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