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殷继学与于翠翠、王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继学,于翠翠,王立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殷继学。委托代理人聂化卫,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翠翠。被告王立刚,1980年8月13日生。原告殷继学与被告王立刚、于翠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继学的委托代理人聂化卫与被告王立刚、于翠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继学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与两被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两被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龙海花园18-1-302房产及地下室,房屋面积147.6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2.6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协助过户,不交付房屋。要求两被告协助原告过户房产并交付房屋。原告主张并举证如下: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2、收据三份,证明原告已支付被告房款。被告王立刚、于翠翠辩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原告。我们的房产证已交付给原告,后来补了一个房产证也丢失了,由于丢失了房产证所以过不了户,并不是我不协助。房屋买卖合同属实,房屋已交付原告,房款已付清。原告补充意见:被告只给付了钥匙,并不等同交付了房屋。起诉时还有被告的财物,现在没有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购买两被告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龙海花园18-1-302房产及地下室,房屋面积147.6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2.62平方米,房产证号:获鹿字第××号,约定房款58006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被告已交付原告房产权属证及房屋钥匙。后因两被告自行又补办了房产证(权证号:01310135**号),致原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两被告应及时交付房屋并及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刚、于翠翠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龙海花园18-1-302房产及地下室交付原告殷继学,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于翠翠、王立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