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郝某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被告李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健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