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国荣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不大远村村委会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荣,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不大远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荣,女,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不大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谭树发,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宋国荣与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不大远村村委会雇佣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的(2003)长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现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不大远村村委会已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长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玉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楚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