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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恢字第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莉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莉,烟台珂瑛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恢字第1352-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莉。被执行人烟台珂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朱家疃。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芝执字第13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珂瑛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号大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珂瑛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171**号大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