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敏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33岁,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清晨,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沿常德市鼎城区善卷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6时25分许,车辆行驶至鼎城区武陵镇三滴水村一组路段时,遇行人丁某某同向在前行走,黄某某驾车发现危险情况时已避让不及,欧派牌二轮电动车车身前部保险杠与丁某某身体相撞,造成丁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丁某某后经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与被害人家属一道参与抢救丁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杨某甲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常政司鉴(2014)临证字第003号书证审查意见书、湖南省明鉴司法鉴定所湘明痕鉴字(2014)第43080141274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4)第001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4)第00167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和解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或管制。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与被害人家属一道参与抢救受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