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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84号原告郎某某,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盂县人。被告贾某某,女,1965年2月3日生,汉族,山西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