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冷金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金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1号罪犯冷金强。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东法刑初字第46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冷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6年11月9日被投入广东英德监狱服刑,2008年5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8月19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4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冷金强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