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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周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 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