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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督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崔高明 王红旗 崔小文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高明,王红旗,崔小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博民督字第00003号申请人崔高明,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红旗,男,1974年6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崔小文,女,1975年5月2日出生。申请人崔高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2年3月16日,2012年10月22日。二被申请人以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两次分别向申请人借款180000元和120000元。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后申请人多次向其催要,二被申请人一直推拖不还。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红旗、崔小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崔高明借款3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9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吉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