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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正与朱新龙、吴成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朱新龙,吴成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92号原告:周正,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朱新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第三人:吴成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与被告朱新龙、第三人吴成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海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