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汪久平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久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24号罪犯汪久平,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久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认为:罪犯汪久平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汪久平已服刑期二年零十一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汪久平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汪久平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罪犯汪久平积极交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汪久平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汪久平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汪久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汪久平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汪久平予以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久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