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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国标与赵贤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标,赵贤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647-1号原告张国标。委托代理人骆海江,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贤铨。原告张国标诉被告赵贤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国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国标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