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玉英与被执行人张月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英,张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英,女,汉族,生于1948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张月梅,女,汉族,生于1956年3月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英与被执行人张月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月梅于2015年12月5日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玉英,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俊审判员 XX辉审判员 党春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雍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