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玉英与被执行人张月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英,张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英,女,汉族,生于1948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张月梅,女,汉族,生于1956年3月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英与被执行人张月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月梅于2015年12月5日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玉英,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俊审判员  XX辉审判员  党春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雍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