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卢韶钢与潘电太,何闪前,邓利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韶钢,潘电太,何闪前,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韶钢,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电太,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闪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利,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再审申请人卢韶钢因与被申请人潘电太、何闪前、邓利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韶钢申请再审称:涉案被拍卖房屋系其独自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浈江法院)拖延两年不执行,突然冒出潘电太亲属近两百万的巨额借款,明显系潘电太及其亲属为逃避债务所捏造,浈江法院拖至2012年7月16日捏造多个债权人分配方案,故意偏袒被执行人,企图为潘电太逃避债务。为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7日,卢韶钢向浈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2010年10月,浈江法院依法拍卖了潘电太的房产。因有多个债权人对潘电太申请执行,拍卖款不足清偿潘电太所欠的全部债务。2012年7月16日,浈江法院作出《关于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南枫碧水园A4-104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分配方案后,卢韶钢于法定期限内向浈江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收到卢韶钢提出的异议书后,浈江法院于2012年8月1日向各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通知发出后,申请执行人何闪前、邓利在法定期间内向浈江法院提出反对意见。浈江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向卢韶钢发出《通知》告知:“债权人何闪前、邓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现通知申请执行人卢韶钢,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何闪前、邓利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浈江法院将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依原方案进行分配”。该通知于2012年10月9日送达卢韶钢。2013年4月7日,卢韶钢提起本案诉讼,期间卢韶钢曾向我院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申诉。由于卢韶钢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通知》的要求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而是采取越级上访及向上级法院申诉的方式寻求解决,其迟至2013年4月7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提起诉讼的十五日期间,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驳回卢韶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卢韶钢申请再审,主张潘电太亲属近两百万的巨额借款系潘电太及其亲属为逃避债务所捏造,浈江法院拖至2012年7月16日捏造多个债权人分配方案,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卢韶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韶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