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桂卿与刁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卿,刁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卿,烟台市供销社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刁亚萍,烟台市地方税务局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卿与被执行人刁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刁亚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