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定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吉林与张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林,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定执字第302号申请人王吉林。被执行人张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吉林与被执行人张恒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2)定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