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立保字第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包国民、曾爱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立保字第10号之一申请人何国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95。委托代理人多艳杰,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包国民,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495。被申请人曾爱玲,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424。申请人何国平与被申请人包国民、曾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包国民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乐街163号(权证号码:02000197**)的房产及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乐街165号(权证号码:02000197**)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曾爱玲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68号1栋3单元1101F(权证号码:C65505**)的房产,上述查封金额共以人民币800,000元为限。担保人珠海连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4#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包国民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乐路163号(权证号码:02000197**)的房产;二、查封包国民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乐路165号(权证号码:02000197**)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曾爱玲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68号1栋3单元1101F(权证号码:C65505**)的房产;以上一至三项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金额共以人民币8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使用、保管,被申请人不得对其进行买卖、抵押、赠与、损毁等改变产权现状的行为。四、查封担保人珠海连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4#厂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金额以8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的房屋由申请人使用、保管,申请人不得对其进行买卖、抵押、赠与、损毁等改变产权现状的行为。查封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