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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徐驰与邹纯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驰,邹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48号���请执行人徐驰,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邹纯义,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驰与被执行人邹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执字第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华贯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