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康志农聚众斗殴罪,康志农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志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65号罪犯康志农,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志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志农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8月因私藏违禁品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志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