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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初字第135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黄岩大众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环城东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李克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雄杰,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中心大道411号。法定代表人童连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岩大众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6年1月26日,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岩大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克来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雄杰,被告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应诉负责人孔方桂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陈欢欢人民陪审员  黄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