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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刘某,汉族,武钢金属资源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寅,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邓某,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