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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鹏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跃洪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鹏,南京市栖霞区跃洪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谢鹏,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跃洪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长江村。执行人 杨跃洪,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谢鹏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跃洪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跃洪金属制品厂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跃洪金属制品厂下落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史本帅执行员林志栋执行员朱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