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商终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吕有力与应远、董凌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远,吕有力,董凌萍,浙江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远。委托代理人:施天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有力。委托代理人:王笑圭。原审被告:董凌萍。原审被告:浙江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远。上诉人应远为与被上诉人吕有力、原审被告董凌萍、浙江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应远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应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