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漳州聚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添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聚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添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6号原告漳州聚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都,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庆寿,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添水,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809190018,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36号新华书店303室。委托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聚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添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添水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黄添水的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漳浦县绥安镇,并且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漳浦县,因此本案应由漳浦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漳州聚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其于公司住所地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漳州市龙文区,该主张与原告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工业区横一路中段店面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应予支持。被告黄添水主张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漳浦县,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添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