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郭铁峰与遇洪茁、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铁峰,遇洪茁,张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325号原告:郭铁峰(身份号码:×××21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遇洪茁。被告:张薇。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铁峰诉被告遇洪茁、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铁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立娟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