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商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宜兴阿拉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阿拉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1408号原告:宜兴阿拉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化工市场23幢四楼818号法定代表人:刘步峰委托代理人:徐煜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煤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开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阿拉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兴阿拉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阿拉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阿拉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兴阿拉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