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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宗德尧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德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德尧,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威信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云秋,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宗德尧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威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宗德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宗德尧自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以来,以帮庙沟镇庙沟村河口村民小组村民周某甲打官司为由,谎称认识法院、公安局等司法部门的领导,先后以请领导吃饭、送红包,威信县法院工作人员叫周某甲退土地钱等理由,共骗得周某甲现金38800元,又以买猪的名义骗得周某甲的价值4000元的四头母猪。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宗德尧以帮威信县长安镇天坪村小白岩村民小组村民宗某甲的孙子落户为由,骗取宗某甲现金2200元,骗取宗某甲之子宗某乙现金2600元。2014年农历5月,被告人宗德尧以帮威信县庙沟镇马河村大坪村民小组村民郑某甲长女落户为由,先后骗取郑某甲现金4500元。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查证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宗德尧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宗德尧以“其与周某甲、郑某甲、宗某乙三家经济纠纷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费用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宗德尧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德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其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在案证据所印证的案件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陆 瑜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禄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