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鄂州市亮龙太阳能产品有限公司与武汉欧蕾尼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亮龙太阳能产品有限公司,武汉欧蕾尼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鄂州市亮龙太阳能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星路百子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谢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林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欧蕾尼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明塘路**号*单元*层*户。法定代表人吴小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亮龙太阳能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欧蕾尼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亮龙太阳能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鄂州市亮龙太阳能产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