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鹏与樊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樊希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刘鹏。被告樊希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樊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