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执一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伟、于霄燕与山东同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于霄燕,山东同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执一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孙伟。申请执行人于霄燕。被执行人山东同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威海联华摩托车有限公司同意查封、扣划其公司账户存款(650万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威海联华摩托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威海高新支行营业部239022075690账号的冻结。并将该账户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扣划至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