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汪秀梅、田恒芳等与付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付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汪秀梅,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田恒芳,女,193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陈兴隆,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陈倩倩,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述四位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雷。被告:付振明,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胡居彦,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与被告付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负担。审判员 彭现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