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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汪秀梅、田恒芳等与付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付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汪秀梅,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田恒芳,女,193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陈兴隆,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陈倩倩,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述四位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雷。被告:付振明,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胡居彦,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与被告付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秀梅、田恒芳、陈兴隆、陈倩倩负担。审判员  彭现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