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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金磊、任辉与任辉、吕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磊,任辉,吕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685号原告:金磊。委托代理人:楼航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辉。被告:吕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磊与被告任辉、吕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金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