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河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金柱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第八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第八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郭金柱。委托代理人郁立亚、曹俊羽,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第八二医院,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杜云翔,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枫。委托代理人赵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柱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柱岭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金柱负担。审 判 长  刘 青代理审判员  邰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翟郁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