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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荣勤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勤,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45号原告王荣勤。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勤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勤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王荣勤已预交),由王荣勤负担。审判员  龚理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