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荣勤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勤,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45号原告王荣勤。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勤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勤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王荣勤已预交),由王荣勤负担。审判员 龚理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