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阿吉·卡迪尔与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吉·卡迪尔,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吉·卡迪尔,男,维吾尔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新疆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政府驾驶员,住新疆巴楚县。委托代理人:赛买尔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静,女,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景福苑小区。上诉人阿吉·卡迪尔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阿吉·卡迪尔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吉·卡迪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吉·卡迪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5.95元(阿吉·卡迪尔已交),减半收取即5187.97元,余款5187.97元由本院退还阿吉·卡迪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再比不拉·加玛力审 判 员 艾尔肯 · 铁力克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吾 提 库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