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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巴亚尔等两人 与图门巴雅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亚尔,廉瑞增,图门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97号申请人巴亚尔,男,1973年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申请人廉瑞增,男,32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图门巴雅尔,男,1964年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0)翁民督字第65号支付令,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图门巴雅尔在翁牛特旗联社格日僧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zzzz)。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图门巴雅尔在翁牛特旗联社格日僧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zzz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