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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行执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引丰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引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行执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史恩飞,局长。委托代理人解赞新,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引丰,女,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李引丰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作出(2014年)灵城执罚字第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灵城执罚字第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引丰在本市解放南路中段西侧的旧房改造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李引丰作出的(2014年)灵城执罚字第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灵城执罚字第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姚晓军审 判 员  王项锋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