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成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奥普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成,绥芬河市澳普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芦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澳普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芦成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澳普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芦成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秦旭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洪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