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法执字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远飞、郑卫东与毛瑞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远飞,郑卫东,毛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法执字1063号申请执行人孙远飞,莘县地税局职工。申请执行人郑卫东,莘县地税局职工,被执行人毛瑞勇,莘县地税局职工。本院在执行(2014)莘民一初字第605号孙远飞、郑卫东与毛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自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60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毛瑞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法执字第10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