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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侯红秀与被告徐祗云、徐祗金、徐慧、徐雪萍、徐金芝、徐永、徐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红秀,徐祗云,徐祗金,徐慧,徐雪萍,徐金芝,徐永,徐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628号之一原告侯红秀,女,75岁,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渠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徐祗云,女,51岁,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渠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徐祗金,男,48岁,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渠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徐慧,女,40岁,汉族,郯城县朝阳路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被告徐雪萍,女,38岁,汉族,郯城县建设路丽景华都*号楼*单元***室,居民。被告徐金芝,女,42岁,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渠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徐永,男,34岁,汉族,郯城���红花镇渠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徐辉,女,35岁,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渠沟村,村民,住该村。原告侯红秀与被告徐祗云、徐祗金、徐慧、徐雪萍、徐金芝、徐永、徐辉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徐雪萍送达地址不明,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