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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保忠与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玄武企业集团、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忠,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玄武企业集团,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张保忠,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被告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红,女,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玄武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郭锦辉,男,该集团经理。被告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锦辉,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忠与被告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玄武企业集团、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保忠负担。审判员  梁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洪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