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保忠与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玄武企业集团、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忠,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玄武企业集团,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张保忠,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被告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红,女,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玄武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郭锦辉,男,该集团经理。被告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锦辉,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忠与被告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玄武企业集团、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保忠负担。审判员 梁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洪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