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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小燕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小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楼。委托代理人李天雁,女。委托代理人沈宜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燕,女。委托代理人邓光新,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小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东径公司主张林小燕未能提交工作卡、工作记录等,进而主张与林小燕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林小燕所提交的证明,东径公司股东“崔某”每月定时向林小燕银行转账,而同为东径公司员工的刘某、陈某的工资支付方式亦一样。证人刘某、陈某证实了林小燕入职东径公司的事实。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东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举证,原审采信林小燕的主张,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7月18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第三,林小燕2014年7月1日至17日工资,东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林小燕的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采信林小燕的主张,确认其应得工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第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东径公司与林小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东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林小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林小燕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审对此认定正确,金额亦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第五,高温津贴。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东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林小燕发放高温津贴或已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区域温度降低至33度以下,应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向林小燕支付高温津贴。原审对此认定正确,金额亦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