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冯佑财诉徐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佑财,徐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2号原告冯佑财,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被告徐昌庆,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委托代理人秦开灿,正安县司法局碧峰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住所地正安县凤仪镇胜利街新十字。负责人况然,男,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佑财诉被告徐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佑财、被告徐昌庆于2015年2月5日以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尚在事故认定中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以交通事故尚在认定中为由��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牟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