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北京祥龙客运场站经营有限公司赵公口长途客运汽车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北京祥龙客运场站经营公司赵公口长途客运汽车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号。负责人田根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凤霞,女,1968年8月6日出生,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收费员。被告北京祥龙客运场站经营公司赵公口长途客运汽车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34号。法定代表人吴同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祥龙客运场站经营公司赵公口长途客运汽车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三元,由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