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富吉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富吉,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44号原告:郭富吉,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洪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敏洪、陈媚,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富吉诉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郭富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富吉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富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富吉负担。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