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石法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赖根生申请执行陈沾秀、何清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根生,陈沾秀,何清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石法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赖根生,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石城县。被执��人陈沾秀,女,196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何清焰,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的(2011)石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清焰、陈沾秀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清焰、陈沾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加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