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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石法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赖根生申请执行陈沾秀、何清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根生,陈沾秀,何清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石法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赖根生,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石城县。被执��人陈沾秀,女,196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何清焰,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的(2011)石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清焰、陈沾秀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清焰、陈沾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加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