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集执行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仁展与被执行人王杰立、徐文忠、陈丽真、厦门杰瑞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展,王杰立,徐文忠,陈丽真,厦门杰瑞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375号原告王仁展,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杰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文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丽真,女,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杰瑞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真。申请执行人王仁展与被执行人王杰立、徐文忠、陈丽真、厦门杰瑞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王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XX 来自